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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赵泽军:复合全球治理视角下的气候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2023-03-28

本文发表于《区域与全球发展》2022年第6期。

作者简介:康晓,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全球治理与中国外交;赵泽军: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2020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全球治理、美国政治与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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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全球性问题之间日益紧密的关联性需要运用复合全球治理的思维,包括复合 全球治理价值观和复合全球治理机制。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丧失两大危机具有高度关联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两大机制已经产生了互动,但程度有 限。未来应该加强两大机制间的联合研究和融资合作,同时增强联合传播,提升公众对两大危 机的认识。中国通过提出“双碳”目标已经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同时通过多种措施促进 气候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融合,为两大危机的复合治理做出贡献。 

关 键 词:复合全球治理;气候治理;生物多样性 

 

进入 21 世纪,全球性问题不断增多,表现出联系日益紧密的特征。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世界卫生组织就已经发布了《健康与气候变化》的报告,指出二者的密切关联性,新冠肺炎疫情更加速了相关研究。生物多样性丧失是另一重大全球性危机,与气候变化关联密切,因为气候变化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这些全球性问题之间的联系给全球治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以复合全球治理的视角加以应对。本文将首先从理论上阐述“复合全球治理”的概念,然后以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危机的关联性为例,分析二者已有治理机制的互动,最后展示中国应对这两大全球性危机复合治理的实践。

 

一、全球治理的复合性

 

复合全球治理是指从不同治理对象关联性的角度,以复合性的价值观在各治理机制间建立联系,以统筹资源的方法应对两种甚至多种全球性问题。复合全球治理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复合的全球治理价值观和复合的全球治理机制。复合的而非单一的全球治理价值观要求治理主体能够通过科学手段精准分析不同全球性问题间的关联性,建立统筹。其中的关键在于:要看到问题间可能表面相互独立,但实际却能相互促进的关联性。复合全球治理机制是指根据复合全球治理价值观建立的问题间的关联性,在不同治理机制间建立起联系,以此统筹治理两个或多个全球性问题。奥兰·扬区分了机制联系的类型,包括嵌入式机制、嵌套式机制、集束式机制和交叠式机制,并分别指出了四种类型联系的动力。但伴随全球性问题的日益复杂,可能同一问题的治理需要两种甚至多种联系类型。因此,需要在具体问题中对奥兰·扬的分类进行发展。 

 

复合全球治理的典型例子是低碳经济。2008 年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重创。2007 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第四份评估报告再次警告气候变化危机的加剧,而且指出,人为活动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是主要原因。按照传统单一的全球治理价值观,金融和气候两大危机的结合带来了两难处境:一方面,需要刺激经济增长应对金融危机;另一方面,需要降低碳排放应对气候危机。但研究发现,低碳经济模式可用更少的自然资源和排放带来更多的产出。因此,一种统筹应对金融和气候危机的复合全球治理价值观建立起来。这种价值观认为,大力发展以低碳能源为核心的低碳产业,不仅不会削弱经济增长,反而能够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更多就业机会。事实证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新能源汽车、低碳材料、低碳建筑、低碳食品等产业,逐渐成为大危机中世界经济复苏的动力来源。在这一价值观指引下,以二十国集团为代表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以国际能源署为代表的全球能源治理机制和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为代表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之间,以低碳经济为纽带,建立起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气候变化的复合全球治理机制。尽管这种机制可能是非正式的,但机制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支持已经能够发挥单个机制无法起到的乘数效应。 

 

复合全球治理的本质源于世界的共生性。“作为事物间的一种状态,共生是不同事物在共存中相生相成、共同生长的良性状态,其要义不仅是互不覆盖,互不否定,共存共处,而且超越之,同生共长,相互促进……因此,共生的原由在于从本体上认识事物生长的规律。”投射到全球治理中,这种规律就是各种全球性问题间的关联性。某一个问题的出现和发展可能源于很多其他的全球性问题,而其解决也必然有赖于其他问题的解决。比如,全球能源价格主要以美元标价,所以美元大幅波动会带来能源商品价格的大幅波动。因此,全球能源体系稳定性治理的题中之义就包括对以美元为核心的全球货币体系的改革。再如,全球核扩散问题的治理需要应对的挑战是核武器扩散至恐怖分子手中,从而极大降低核威慑成本,并提高恐怖分子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因此,核扩散治理必须与全球恐怖主义治理同步进行。而以气候变化为中心,更可以延伸出生物多样性丧失、粮食安全、全球传染病、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生态危机,所以复合全球治理的共生性特征在全球生态治理中的体现尤为明显。正如全球治理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全球性问题及其相互交织性、全球性特征从反面警示我们:自然、人、社会之间本来就是一种共生关系——相互得益、相互作用的关系,只是由于人类人为地干扰、打乱和改变这种共生关系,才导致全球问题的爆发。因此,只有遵循共生原则,重新恢复这种共生关系才能保持自然与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极端天气频率和范围的明显增多和扩大,新冠肺炎疫情不知何时结束,生物多样性丧失危机的日益加剧等,更拉响了新一轮物种大灭绝的警报。这些近年集中爆发的生态大危机和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政治与经济混乱,正呼应了著名全球史学家麦克尼尔的预言:“未来的某一天或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生态上的紊乱,特别是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衰减,将成为远比 1890 年以来各种意识形态争斗和历次世界大战还要重要的发展结果。”历史学家的预言往往是深刻的,他警示我们生态危机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最为急迫的全球性问题,甚至成为影响大国关系和全球经济的重要背景,使国际关系处于一种生态转向的趋势之中。因此,必须以复合全球治理的方式恢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否则各种生态危机相互影响之后集中爆发出的整体能量可能给人类带来超过之前所有战争造成的悲剧。

 

二、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危机

 

人类对气候与生物之间关系的考察从狩猎采集的原始社会一直贯穿到传统农耕社会。伴随着自然科学的全面发展,20 世纪初则开始了生物与气候的系统研究,逐渐形成了生物气象学。20 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紧接着的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诞生了研究两者互动关系及风险管控的气候变化生物学,标志性文献是罗伯·彼得斯(Robert Peters)和琼达宁(Joan Darling)的经典文章《温室效应与自然保护区》。三十多年的科学研究已基本上论证了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双向联系,即气候变化是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重要驱动力,同时,自然栖息地的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也引起了气候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所使用的“气候变化”这一概念强调人为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以工业革命以来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和降水格局改变为标志。 随着全球升温,全球极端气候事件和气象灾害发生的频次将明显增加,冰川融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将威胁沿海国家的生存,温度的改变也将影响全球生态系统,进而加快生物灭绝的速率,带来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风险。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描述自然界多样性程度的概念,最早被美国生物学家雷蒙德·达斯曼在其 1968 年出版的通俗读物中使用。生物多样性提供生命支持,调节生态过程,供给原料产品,并且具有非物质的文化功能。因此,生物多样性降低会对人类福祉与健康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直接原因有土地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等。然而,越来越多的生物气象学家认识到,气候变化是威胁物种生存的深层原因。国外一些科学家通过“荟萃分析”(meta-analysis)技术,论证了气候变化影响生物多样性的“三大指纹”,包括生物分布向山顶和极地的变迁以及春季物候的提前。以上证据表明,生物多样性在全球范围内的空间分布格局与气候密切相关,物种的分布变迁符合气候变化的预期,并且最剧烈的生物学变化发生在升温最严重的区域。IPCC 的评估也证明了陆地生态系统已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极高可信度),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正受到影响(高可信度)。由于当前大部分的气候变化是人类引起的,而生物多样性变化的深层原因是气候变化。结合两部分证据,通过“联合归因”可以得出,“由人类活动引发的气候变化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变化”。

 

 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挑战,首先表现在气候升温的趋势在短期内的不可逆性,而且气候治理不但是个科学问题,也有着高度敏感的政治属性,这意味着气候治理是极其艰巨和困难的。其次,气候变化对生态保护区的边界视若无物,传统的圈地保护策略无法适应自然的动态变化。最后,气候变化是一种渐进缓慢但威胁巨大的进程。在一段时间内,自然对这种渐进式的变化很少会做出反应。但根据倾斜点理论(tipping point),当气候变化累积到关键水平,生态终将达到其转折点,随着补偿机制的失效和生态链条的调整,生态将发生系统转型。

 

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个非常迫切的问题。据估计,过去几十年里人类改变生态系统的速度和广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物种灭绝的速度也是地球史上正常速度的 1000 倍,而未来将是现在的 10 倍。面对生存环境的恶化,生物虽然可以选择迁移或者进化去响应环境,但生存环境的剧烈变动已经超出了生态的适应能力,进化速率也难以抵消未来几十年里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鉴于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双向联系,需要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CBD)两大机制间的互动与合作,形成复合治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危机的新路径。

 

三、全球气候治理与生物多样保护机制的互动

 

人类的自我限制及调节干预对于遏制气候变化和保护多样性来说至关重要。国际社会也开始以统筹、而非单一的治理价值观看待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的关联性、人与自然的共生性,在两个议题之间建立联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协作。两大公约在宏观目标和具体议题上都是紧密相连的:就目标而言,前者认为维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气候变化的延缓和适应,致力于将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生态能有效适应气候变化的标准上,呼吁保护森林水土和海洋作为碳汇的作用;后者则将气候变化视为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关注碳排放造成的海洋酸化以及气候升温造成的物种分布迁移以及基因和丰富度的变化,将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视为公约的重要内容;而且两者都将抵抗荒漠化,实现可持续发展视为目标。 

 

21 世纪之初,《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就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对珊瑚白化以及森林生态多样性的影响,为了呼吁《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对此问题的关注,大会特别成立了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SBSTTA),调查气候变化对森林生态多样性的影响,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条款提供科学支撑。2004 年,缔约方第 7 次会议首次设立“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议题”,讨论 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之间的协作。之后的几次缔约方大会上也都设有相关议题,推动了各缔约国将生物多样性立法与气候立法相互融合,制定观测方案和评估工具,以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等。总的来说,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现象,分别由两大公约加以规定,但是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和渗透性已经广泛体现在各种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和议题谈判之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关于“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的谈判中,已经逐渐形成了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集团,和以巴西、哥伦比亚以及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集团。c 在国内实践中,一些生物多样性大国纷纷出台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采用跨学科与跨部门协作手段,从制度和资金等方面加强气候与生态的监测和评估,改进保护区的管理和恢复措施。

 

就具体议题而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森林覆盖减少和退化导致的碳排放(REDD)以及损失和损害三个部分;《生物多样性公约》应对气候变化的议题主要有协同增效、REDD 和地球工程。因此,森林覆盖减少和退化导致的碳排放是两大治理机制的最大公约数。这一方面由于森林能发挥碳汇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有效作用;另一方面也源于森林作为生物栖息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中的重要作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爱知目标”中就包括:目标 5,即“到 2020 年,所有自然栖息地,包括森林的丧失速度减缓 50%,在可能的地区,使丧失得到完全遏制,退化与破碎化得到显著降低”;目标 7,即“到 2020 年,农业、水产和林业用地得到可持续管理,其中的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目标 15,即“到 2020 年,通过保护与恢复措施,使生态系统弹性和生物多样性对碳汇的贡献得到提升,实现途径是保护与恢复,包括恢复至少 15% 的退化生态系统,以提升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以及防治荒漠化的贡献。”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条款中也含有“缔约方应当采取行动酌情养护和加强包括森林的汇和库。并鼓励缔约方采取行动,制定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所涉活动采取的政策方法和积极奖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强森林碳储量的作用;执行和支持替代政策方法,如关于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联合减缓和适应方法,同时重申酌情奖励与这种方法相关的非碳收益”的条款,其中就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非碳收益。可见,这两大治理机制在保护森林栖息地、增加碳汇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密集的交叉互动,这为复合治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利条件。

 

国际社会对于两大议题复合治理的尝试集中体现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中。2008 年,世界银行在报告《生物多样、气候变化和适应》中首次提出这一概念。2016 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报告《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应对全球挑战》对其进行了更系统的阐述,其内涵是“在保护、恢复和管理生态系统的同时,促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发展、农业安全和人类健康等目标的实现”。2019 年,“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被写入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的 9 项领域。根据研究,这一路径在减缓气候变化潜力的前三位具体措施分别是造林、避免毁林和天然林管理,这使得“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成为联系气候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枢纽,即通过造林和天然林保护增加碳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同时为生物多样性提供更可靠的森林栖息地。 

 

2021 年 10 月和 11 月,《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第 15 次缔约方大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26 次缔约方大会先后在中国昆明和英国格拉斯哥召开,使两大议题的复合全球治理产生了最新互动。 

 

昆明生物多样性保护大会发布了《昆明宣言》,部分条款强调了气候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比如,《昆明宣言》第 10 条指出:“加强应用基于生态系统的办法,解决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增强复原力,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确保可持续发展带来经济、社会和环境层面的惠益,强调这种基于生态系统的办法不能取代以符合《巴黎协定》目标的方式紧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需的优先行动。”该宣言第 11 条指出:“加大力度减少人类活动对海洋的负面影响,保护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加强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复原力。”

 

格拉斯哥气候大会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就是如何更好地通过减少毁林增加碳汇。由于森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这一议题必然包含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比如,本次大会 141 个缔约方签署了《格拉斯哥森林和土地使用领导人宣言》(简称《宣言》)。《宣言》首先强调了森林和生物多样性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和保持生态系统稳定中的关键和相互依赖作用,确认了各方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环境公约集体和个别的承诺。《宣言》认识到,为在全球和国别实现土地使用、气候、生物多样性等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在相互联系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基础设施发展、贸易、金融和投资领域实现未来行动的转型,并支持那些依赖森林生存的原住民和当地社区。为此,《宣言》提出了六条措施,包括:第一,保护森林以及其他土地生态系统,并促进它们的恢复;第二,使国际、国内贸易和发展政策更加有利于商品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使国家可以在减少毁林的情况下增进互惠;第三,增进乡村生活的复原力,并降低其脆弱性,包括通过增强社区、发展的获利性、可持续农业以及提升对森林多元价值的认知,并在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下尊重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第四,对农业政策进行必要的重新设计,以激励可持续农业发展,维护粮食安全,并造福环境;第五,再次确认关于可持续农业、可持续森林管理、保护和复原的金融承诺,并扩大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多元投资,以及提升其有效性和可进入性,同时支持原住民和当地社区;第六,使资金流向与森林保护的国际目标一致,同时确保公共政策与体系有利于经济朝向更具复原力和增进森林、可持续土地利用以及生物多样性和气候治理目标转型。

 

由此可见,2021 年两大公约的缔约方在之前机制互动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加强了彼此联系,其中森林保护作为这种联系的枢纽地位更加突出。《宣言》就增进气候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列出了具体措施,使气候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有了更加具体的行动指南,并且签署的缔约方达到 141 个,这使得以复合方式治理气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具有了十分广泛的国际共识。 

 

但也应该看到,“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这一概念的内涵还存在争议,主要分歧是拥有大量森林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担心排放大国只是通过造林和护林增加碳汇,而忽视能源转型和传统产业改造等实质性减排措施。这也正是《昆明宣言》第 10 条言及的“此方法不能取代以符合《巴黎协定》目标的方式紧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需的优先行动。”同时,发展中国家担心由于大量造林而破坏原住民生存环境。也正因为如此,《宣言》反复强调在保护森林过程中对原住民和当地社区权利的尊重。这说明两大机制复合治理的联系虽然日益紧密,但某些具体概念和措施的细节还需要在未来逐渐精确化。

 

四、全球气候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的未来

 

全球气候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互关联决定了可以从复合治理的视角对两者进行统筹。着眼未来,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深入推进两者的复合治理。 

 

第一,加强两大公约体系关联性的联合研究。一方面,加强对高原、海洋、荒漠、极地等地区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研究,特别是保护机制的互补性设计。这些地区因人迹罕至成为其他生物躲避人类寻求生存空间的场所,但同时也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为严重的地区。比如,因气温上升,高原和极地出现冰川融化现象,海洋出现海水酸化和珊瑚礁减少等。环境恶化给相关物种的生存带来了极大挑战,需要两大治理机制释放互补性合力加以应对。另一方面,一些特殊地区因为地理区域独特,反而成为气候变化下生物避难和生存的集中地,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国湖北的神农架和贵州的梵净山。二者都因为独特的生态条件成为许多稀有物种的栖息地,被称为“生物多样性宝库”,也因此被先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自然遗产名录。这种独特生态地域在全球气候系统中的成因及其价值,以及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借鉴意义等,应该成为联合研究的重要内容。 

 

对此,气候治理中的适应性问题可以成为联合研究的焦点。“适应是一系列帮助系统吸收已经发生变化或预测应对未来将发生变化的过程和行动。”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当前危机,需要资金在短期内落实,涉及现实经济利益,因此相对于减缓而言更难达成共识和执行,始终处于全球气候治理的边缘地位。面对气候变化已经发生的现实,地球上的生物都需要对生存方式做出必要调整来适应。环境变迁是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影响变量,在全球气候治理关注人类适应新环境问题的同时,应该同样关注其他生物对于气候变化改变环境的适应问题。动植物在面对环境的极端变化时往往是无助的。因此,如何在提升人类适应能力的同时增进人类系统与其他生物系统的正向互动,保障其他生物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成为复合治理两大危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目前,两大治理机制在适应性方面已经产生互动。比如,“爱知目标”中的“目标 10”提到:“到 2020 年,将对气候变化或海洋酸化影响下的珊瑚礁和其他脆弱生态系统的各种人为压力减至最低,以确保珊瑚礁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海洋治理始终是重要部分,特别是适应海平面上升和珊瑚礁减少带来的挑战。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第七条第五款就指出了适应行动在遵循一种国家驱动的同时,应该“同时考虑到脆弱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全球适应委员会在 2019 年 9 月发布的《立即适应:呼吁增强气候复原力的全球领导》和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同一时间发布的《气候变化中的海洋和冰冻圈特别报告》两份重要报告,也都专门论述了气候变化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带来的挑战及其增加应对措施的必要性。然而,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中对适应气候变化与生态系统的详细关系,特别是具体机制和资金分配并没有更加清楚的描述,这是后续缔约方大会需要细化的地方。 

 

第二,在融资方面,《生物多样性公约》可以向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借鉴经验。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全球环境基金,过于单一的资金来源已经成为制约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障碍。全球气候治理在融资领域进行了多种尝试。除全球环境基金外,《京都议定书》中通过市场机制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以动员私人资金,《哥本哈根协定》发起建立了绿色气候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诸多国际金融机构也有相应资金流入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另外,还有诸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增加了向气候治理领域的投资。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也主动承担责任,发起建立了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融资由此涵盖了公共和私人部门,传统和新兴金融机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可以借鉴气候融资在扩大机构融资上的经验,引领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建立除全球环境基金外的新的公共部门融资机制,加强与传统和新兴全球金融机构和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在资金流向中的比重。同时,与气候治理机制密切协调,积极引导资金流向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关联性最强的适应气候变化领域。通过以上方式,在资金筹集方面在两大机制间建立更具联动性和更具有参照性的框架。 

 

第三,两大公约应该加强整合传播,增强公众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意识。当前,全球治理的普遍问题是难以“落地”,即让全球谈判的成果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将其转化为普通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只有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严重性的认识,从根本上改变人类高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才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进而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因此,应大力宣传禁食野味、禁止买卖野生动物、保护天然林等作为直接应对生物多样性危机的方式。此外,为应对气候变化,媒体已经开展了较有成效的气候传播实践。比如,中国深圳定期举办国际气候影视大会,在提升公众气候治理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思路同样可以延伸到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探索一种整合生态传播的新路径。因此,复合治理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危机的最终落脚点是通过整合传播唤起公众对危机的真正警醒,从改变生产生活方式开始,在政府、学界、媒体、学校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扩大传播范围,提升传播力度。

 

中国是同时面临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危机的国家。随着执政理念的自我更新和国际规范的不断内化,中国逐渐认识到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之间的生态协同性,开始以复合的治理观统筹气候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国内治理中,2011 年 1 月,中国正式启动“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及行动计划研究项目”,将气候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随后,中国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以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开始推进实施气候变化下生物多样性的适应性保护。 从“十二五”起,中国开始以 GDP 单位碳排放强度下降以及森林覆盖率提高等多个约束性指标为抓手促进低碳发展,“十三五”和“十四五”发展规划均坚持这一标准,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同增效;中国同时积极推进关于气候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建设,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制度, 逐步将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类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修订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法规,将控制生物多样性丧失速度,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有效延缓气候变化确立为主要目标。2018 年,中国更是把生态文明理念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确立为公民的行为规范。 在关于气候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策实践中,中国致力于实施基于自然的生态解决方案,统筹促进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和改善生物多样性的协同对策,通过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升其各项服务功能,从而增强气候韧性。过去十年,中国大力开展环境治理,协同推进生态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调查监测生物多样性分布情况,编制《中国生物物种名录》,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迁地保护方面的整体设计,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过去十年,森林资源增长面积超过 7000 万公顷,居全球首位。长时间、大规模治理沙化、荒漠化,有效保护修复湿地,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位居世界前列。90% 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别和 85% 的重点野生动物种群得到有效保护。”

 

在推进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中国也注重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协作。中国是最早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起草谈判和最早批准加入两大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切实履行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环境相关条约义务,已提前完成 2020 年应对气候变化和设立自然保护区相关目标。”h在全球气候治理和生物多样性治理中,中国始终展现着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对话和全球谈判。2020 年 9 月,中国向国际社会宣布,在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展现了中国在气候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大国担当。 

 

中国也将绿色低碳的生态发展理念贯彻到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上来,将生态文明领域合作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内容,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和全球气候变化两大危机,经济恢复和绿色转型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面对的话题。中国作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引领者,发起了一系列绿色行动倡议,助推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加速实现能源转型。2020 年 10 月,“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发布了《“一带一路”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识别及影响分析报告》,就“一带一路”合作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建议,包括:“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准则要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统一;倡导在基础设施投资前使用生物多样性评估决策工具;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原则融入绿色金融框架;加强科学支撑,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对接。

 

五、结语

 

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丧失是人类面临的两大危机,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作为两大危机的主要治理机制,已经展开了多方面互动,在森林保护方面达成了较多共识,但在相关科学概念的界定、应对危机的手段、融资途径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协调。两大危机的关联性充分体现出全球性议题的复合性特征,这需要全球治理理论不断完善,探寻建立复合全球治理价值观和治理机制的理论范式,特别是加强对国际组织间合作的研究, 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具体路径。

 

转自:区域国别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