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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绍尔群岛的社会治理
  • 作者:刘丽坤
  • 来源:太平洋岛国研究(第一辑)
  • 时间:2017-07-01
  • 关键词:马绍尔群岛;社会治理;太平洋岛国

一 传统社会的治理

马绍尔群岛的传统社会治理制度为酋长制,它以马绍尔群岛的等级制度为基础。马绍尔群岛在欧洲人到来之前已经发生了社会分化,形成了“贵族”和“平民”两类。马绍尔群岛上的氏族贵族由伊迪里克氏族和耶罗迪亚氏族的成员组成。这个地区的首领(有时人们称其为国王)总是伊迪里克氏族的成员。首领的妹妹必须嫁给耶罗迪亚氏族的男子。世系血统按母系计算,首领妹妹的子女中将有一个承袭国王的封号。这种早期阶级制度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

社会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即酋长(Iroij),酋长拥有土地所有权、资源的使用和分配权,以及争端的最终裁决权,且不从事体力劳动。普通民众认可并接受酋长对资源的控制。特定的岛礁被辟为酋长的领地,特定的食物只能由酋长享用,特定的物种为酋长专享,如鲸鱼、乌龟、海豚及军舰鸟等。其他岛礁的珊瑚岬被辟为酋长采集食物的专门场所。私闯酋长领地被明确禁止。酋长在外表上也有别于平民,他们身上文有特殊花纹,穿戴也比较好。他们的房子离居民点较远,比普通民宅要好。在马绍尔群岛,土著居民的村落往往在其所拥有的土地旁的潟湖边上,以抵御风暴。酋长几乎每天在自己的住处接见自己的部属和臣民,接受他们的礼物和他们谈话。当酋长坐在地上的时候,普通人必须坐在较远的地方。见到酋长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矩和礼仪,比如妇女是不可以蓬头散发地出现在酋长面前的。酋长掌握着土地的控制权,土地是他们的主要财富。酋长死后,他们的土地将传给其兄弟,如果没有兄弟就传给姊妹,这个形式与母系继承制有关。

酋长对平民拥有极大的权势,这不仅是对居民的财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包括平民的人身自由。[]然而,在马绍尔悠久的口述史中,酋长往往带有“友善”的光环。马绍尔人认为,友善的酋长会受到神的庇佑,并得到人们的拥护;而贪婪、暴虐和富有野心的酋长则会遭到人们的抵制。在马绍尔传统中,酋长是否友善或大方是判断其是否得到神佑的标准。在马绍尔及大洋洲的传统文化中,酋长的重要职责是与民众共享食物,改善人们的饮食,爱民如子,酋长与普通民众犹如父子。酋长代表着友善、互惠与真理。民众则为酋长贡献食物,提供劳役。马绍尔人认为,友善为生命之源,代表着真理,而仇恨则导致灭亡。社会关系中的友善与互惠尤其为人看重。

在最高等级酋长之下,为第二等级宗族首领(alap),亦为贵族阶层,他们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以确保宗族的利益得到满足,土地得到恰当的使用。宗族首领有自己的土地和下属,是这些土地的管理人。他们占有的土地面积可能远远超过酋长所占有的土地面积。但是,他们必须给酋长提供农产品和鱼类产品,派人服各种劳役,并为自己的首领打仗。他们为酋长尽各种义务,并从酋长那里取得土地。他们在名义上是酋长的顾问,是各种仪式和宗教典礼的主持人,他们在社会上具有很大的权势。

第三等级则为劳工(ri-jerbal),在马绍尔语中,“ri”为“平民”之意,而“jerbal”则意为“工人”。劳工往往被称为“kajor”(氏族之力),这一名称表明了劳工与酋长、宗族领袖之间的共生关系,酋长与宗族领袖负责土地的控制与管理,而劳工则负责土地的耕作,以提供食物等生活与物质资料。劳工在酋长的土地上耕种,且不能脱离这块土地。酋长无权出卖劳工,只可以把劳工移到另一块土地上去劳作。劳工虽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大多数的劳工世世代代都在同一块土地上生活。他们差不多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劳作的,因为酋长只在极少的情况下前往他们的领地进行视察。酋长可以在任何时候把劳工驱离其领地。劳工向酋长缴纳的实物税有一定的规则。从一月至六月收割的全部庄稼(马绍尔群岛一年收获两次)属于酋长,其余六个月的收获则属于劳工。此外,劳工还必须为酋长编织席子,席子对马绍尔人来说是很贵重的东西,每一个家族的族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酋长献上一定数量的席子。在传统社会劳工对酋长的依存度相当高,不仅其财产,就连其生命也取决于酋长。

二 殖民统治时期的酋长

西方殖民者入侵后,马绍尔群岛的传统文化受到很大的破坏,并且出现了人口的锐减。虽然受到西方文明的影响,但是酋长的统治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得以保留,只是表现形式与之前不同。在西班牙殖民统治期间,马绍尔群岛的酋长制未受到大的影响,酋长常常替殖民政府向民众传达其所制定的政策。总体来说,在此期间,酋长依然保留着对民众的统治权。在德国统治期间,德国殖民政府主要依靠当地的酋长维持对马绍尔群岛的控制和治理,建立起一套间接统治模式。德国殖民政府主要关注马绍尔群岛的商业潜力,致力于将椰干贸易的获益最大化,而未对马绍尔群岛的传统制度与管理模式做出改造。因此,马绍尔群岛的传统社会结构与酋长制依然得以维系,酋长的权势没有受到大的影响,尽管如此,在西方商业文明的影响下,许多酋长投身于商贸领域,这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权势。

1917年国际联盟授予日本马绍尔群岛的“C”级托管权。托管初期,根据上述要求,日本当局依据德国的治理经验在马绍尔建立了间接统治的管理模式。依据德国的治理模式,日本行政当局禁止当地人向外国人出售土地,禁止马绍尔群岛居民在未获得日本当局许可的情况下转让、买卖或者抵押土地。当地酋长依然维持着传统的权力,且行使着向当地居民征收人头税的职能。但是,日本当局逐渐地改变了其统治初期的治理模式,这一变化严重损害了当地酋长的传统权威和社会地位。

根据日本行政当局为马绍尔群岛居民制定的法律,平民与酋长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一原则与当地社会的传统等级结构相冲突。平民与酋长法律地位的平等意味着,酋长如违反法律将会像违法的平民一样受到处罚,而且,酋长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公开的谴责。1922年日本当局政策的转变导致酋长权威的下降。在1922年之前,日本当局通过当地酋长实施“间接统治”,在那之后,日本当局更多是通过他们指定的人选进行直接统治。根据《村落政府官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一个村落拥有一位村长和一位组长,他们的职责是向村民宣布日本当局发布的政令,记录村民的出生与死亡情况并上报政府。虽然村长与组长的职责是相同的,但是,组长在行政级别上低于村长,且服从村长的领导。任何违反政令的村民会受到日本当局的处罚(常常由警察实施),因此,村民不得不服从日本当局制定的管理条例,即使这些条例和当地酋长的治理规则相冲突。

随后,日本当局颁布政令禁止平民向酋长进贡,这进一步削弱了酋长的传统权威。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平民与酋长、土地与人们之间的传统关系,引致当地朝贡体系的变革。之前,酋长负责分配土地的产出——酋长往往占据土地产出中最好的和初熟的果实,剩余的产出则分配给平民。虽然朝贡体系发生变革,但是,在平民向酋长进献礼物时,酋长仍需回赠罐头食品、大米、饼干和面包。因为人们不再让酋长分配他们生产的农产品,所以,酋长把所有进献当作礼物,而且为获得大众的支持,酋长们往往用盛大的宴会款待同部落的族人。日本当局认为这些宴会活动花销太大,因此,自1925年起在贾卢伊特岛上禁止平民向酋长进贡。虽然终止进贡意在减轻酋长沉重的经济负担,但是,却也最终摧毁了酋长与族人交易与互惠的传统手段。

日本当局同样认可了酋长在货币经济中职责的变化,并规定酋长应负担当地人的医疗费用。根据马绍尔群岛的传统习俗,酋长对当地居民的福利负有责任,酋长负担医疗费用的规定则正是源于这一传统习俗。随着进出贾卢伊特岛交通条件的改善,在贾卢伊特岛上的医院就医的病人数量剧增。因为前往贾卢伊特就医的人员数量众多,造成酋长的负担过重,所以酋长有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酋长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类似于现代医疗保险制度,他们会在病人接受治疗之前,向其颁发保证支付费用的证明。20世纪20年代末,在经过协商之后,酋长同意为在其家乡治病或在其他较小的四个医院治病的人员支付一半的费用,从而减少了前往贾卢伊特岛看病的人员的数量。日本当局打破传统社会等级结构的政策,使得氏族社会的封建制度渐渐成为酋长的负担,而不是有益之物。

在日本统治马绍尔群岛期间,酋长职责的另一个变化就是,他们需为与他们一同乘坐日本船只的家人和同部落成员支付费用。款待亲属本是酋长的传统职责,但是,在日本船只控制了岛屿之间的交通线路之后,酋长款待亲属的职责扩大为有义务为同部落成员支付船费。尽管如此,平民并不乐意酋长为他们支付费用,因为接受酋长施予的恩惠,往往意味着平民有义务向酋长进献礼物或者向酋长提供劳役。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平民会自己支付交通费用。

虽然酋长仍然控制着土地,但是日本当局政策的变化使得酋长丧失了很多的政治与经济特权。日本当局赋予酋长的经济义务使得许多酋长入不敷出。越来越多的酋长进入日本的统治机构任职,服从日本的领导,且为日本的统治服务,这使得他们丧失了平民对他们的尊重。酋长已经失去了他们原本拥有的绝对权威,他们服从日本当局的管辖和接受法律的约束。酋长原本的特权地位也已不复存在,在日本当局制定的法律面前与平民地位平等。由此,酋长丧失了政治与经济领域的影响,逐渐演变为无任何政治与经济权力的有名无实的领导。

1945年,美国击败日本占领了马绍尔群岛,并随后获得马绍尔群岛的托管权。在美国托管期间,贵族仍然拥有很大的政治权力。地方行政长官的职位由酋长充任,其他的行政职位对平民开放,平民能否胜任取决于他们的技能。1947年,马朱罗的委员会有135位成员,其中13位是酋长。美国力图用这一行政体系取代马绍尔群岛原有的等级体系,由占据高级行政职位的人实施领导,而不是由贵族领导民众。通过建立原住民环礁委员会和法庭,美国把民主制度引入了马绍尔群岛,由此,平民获得了在选举中击败贵族以获取领导职位的机会。美国当局利用平民对传统等级制度的厌倦,力图利用民主制度铲除贵族的传统影响和弱化酋长的权势。

美国当局的政策和活动加剧了存在于马朱罗的平民与酋长之间的政治对立。虽然美国当局力图弱化酋长的传统影响,且赋予平民一定的政治权利,但是它仍需借助酋长的合作以使美国在马绍尔群岛的利益合法化。美国当局先后召开了酋长大会以及地方行政长官与抄写员大会,旨在进一步保护托管地的习俗,并通过设立制度化的酋长特权和包括大酋长委员会的两院制立法机构,争取酋长对美国当局的支持与合作。在建立马绍尔群岛立法机构的过程中,酋长的利益在西方的民主制度与原则中得到体现和维护。

三 酋长与现代政治

马绍尔群岛独立后,虽然酋长的传统权威、民众对酋长的依附已受到很大削弱,且民众对其的尊重已大不如前,但是,酋长制的基础——土地所有制依然得以维持,并且酋长在政治领域有着无可比拟的影响力。在马绍尔群岛的独立运动中,最主要的领导者便是拉利克群岛的最高酋长阿马塔·卡布阿。在德国统治期间,德国当局便与其家族合作以维持其殖民统治,并称与其合作的卡布阿为“拉利克群岛之王”。在独立后,阿马塔·卡布阿担任总统长达17年之久,其所采取的政策无疑塑造了马绍尔群岛的发展轨迹和马绍尔的民族性格,在其之后的大部分总统都是酋长出身。同时,马绍尔群岛在政治体制中设立大酋长委员会与传统权利法院,以保护酋长的传统权威以及酋长制的基础——传统土地权利免受西方文明的冲击。

马绍尔群岛1979年宪法设立了一院制国会作为立法机构,但是没有明确的条款要求酋长直接参与立法机构,也没有为酋长预留名额。为保障酋长的传统权益,马绍尔群岛设立了大酋长委员会,酋长通过该机构对国会和立法程序施加影响。大酋长委员会作为议会助理机构,负责向内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大酋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其中5名委员从日落群岛选出,7名委员从日出群岛选出,他们必须是合格选民,且不能为国会议员。酋长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在每个日历年的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多数票选举产生。[]

大酋长委员会可以就任何有关马绍尔群岛的事宜向总统内阁提议,参与审核习惯法或任何传统惯例,包括土地所有制的立法。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内阁必须按照大酋长委员会的建议行事,或者针对该机构的建议采取特别行动,但是,在涉及习惯法或任何传统惯例的事宜上,总统内阁是相当重视大酋长委员会的建议的。

大酋长委员会对现代政治的影响并不限于对政府内阁提供咨询和建议,马绍尔群岛的宪法为其影响立法提供了特定的渠道。根据宪法,大酋长委员会独立于国会,国会能够影响大酋长委员会的方式寥寥无几。相反,大酋长委员会则可要求国会重新审议立法法案,参与审核习惯法或任何传统惯例的立法,包括土地所有制的立法。在马绍尔群岛,任何三读通过的法律必须由国会文员抄送一份给大酋长委员会。大酋长委员会有一周的时间决定是否对国会提交的法案采取行动。直到一周后,大酋长委员会决定不采取行动,国会对三读通过的法案才能予以确认。

在这一周中,大酋长委员会就法案是否影响习惯法或传统惯例进行讨论。大酋长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向国会表达其意见,并要求国会重新审议。其他情况下,大酋长委员会则不通过决议,或者不对法案采取任何行动。通常,当大酋长委员会通过决议要求国会审议法案,国会议长会向大酋长委员会主席进行咨询,并组建国会与大酋长委员会联席会议,以对法案进行修改。